西藥須領有衛生署核發之許可證始可製造輸入及販賣


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製造、輸入藥品,應將其成分、規格、性能、製法之要旨,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,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、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,並繳納費用,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,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。
相關許可證查詢可上衛生署網站(http://www.doh.gov.tw)西藥、醫療器材、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(http://licnquery.fda.gov.tw/DO8180.asp)查詢。




藥品標示規定
藥事法第75條規定
    藥物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應依核准,分別刊載左列事項:
     一、廠商名稱及地址。
     二、品名及許可證字號。
     三、批號。
     四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。
     五、主要成分含量、用量及用法。
     六、主治效能、性能或適應症。
     七、副作用、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。
     八、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。
     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,不在此限。
(違者依同法第92條: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) 


藥品許可證字號
藥品許可證字號就是藥品的身分證字號
(經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後核發藥品許可證字號)
「衛署成製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」及「內衛成製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」表示衛生署核准製造的成藥許可證字號。
「衛署成輸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」及「內衛成輸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」表示衛生署核准輸入的成藥許可證字號。
「衛署藥製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」及「內衛藥製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」表示衛生署核准於國內製造的藥品許可證字號。
「衛署藥輸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」及「內衛藥輸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」表示衛生署核准由國外輸入的藥品許可證字號。
「衛署藥陸輸字第○○○○○○號」表示衛生署核准由中國大陸輸入的藥品許可證字號。 


如何辨識合法藥品
一、於合法地點取得藥品
        處方藥、指示藥及甲類成藥可由醫院、診所及藥局取得
        乙類成藥可於百貨店、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處購得
        合法的醫療院所及藥局,都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懸掛許可執照,並由配戴執業執照的藥事人員提供相關服
        務,因此,攤販、國術館或其他行業或電台、電視、網路,都不可以兼賣藥品。
二、認明藥品許可證字號
三、基本資料詳細刊載
四、藥品分級標示
五、驗證合法藥品真實性上網查詢最方便